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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档案行为违法?
发表时间:2020-08-25     阅读次数:     字体:【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十)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十一)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十三)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十四)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哪些档案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

  如果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怎么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处罚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对违反《档案法》的单位和个人罚款数额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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