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档案均应整理装盒,并按要求填齐盒上各项内容。这些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并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如果是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总账、明细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现金日记账保管期限等为25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等保管期限为永久。
4.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到指定地点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