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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
发表时间:2020-10-09     阅读次数:     字体:【

  档案保管类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指档案保管工作中违反了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的行为。档案保管类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有五种:

  其一是,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七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国有档案禁止出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严禁出卖或者赠送,国家既然有明确规定,其保管者,不管是各级各类档案馆,还是各级各类档案室,抑或是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和个人,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管,严禁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对于“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行为”,首先应当责令追回“已经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的档案”,如果能够追回的可减轻甚至免于处分和处罚,否则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具体如何处分,可参照《档案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具体如何处罚,可参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以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时,必需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经审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不宜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但收购或者征购前,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科学鉴定和正确判断,既要尽可能避免使珍贵、重要的档案流失;也要尽可能避免将一些不具备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或者无需保密的档案被收购进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其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对于有此种违法行为的,首先要责令违法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否则,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如何处分,可参照《档案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三是,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而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现象的发生。对于有此种违法行为的,应由所在单位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如何处分,可参照《档案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四是,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对于有此种违法行为的,应由所在单位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具体如何处分,可参照《档案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具体如何处罚,可参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以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五是,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邮寄出境。对于有此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应该如何处理,可参照《档案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参照《档案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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