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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档案外包业务当前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0-06-02     阅读次数:     字体:【

带你了解我国档案外包业务当前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你!

  (一)缺乏健全的监管制度

  从国家宏观层面上看,已经对档案外包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2013年12月27日,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进行档案数字化外包服务前,应做好涉密和内容敏感档案的挑选、鉴定、解降密工作,不再涉密的档案可在解降密后委托外包,仍涉密的档案则坚决不要外包,特别是仍属绝密的档案一律不搞数字化。对外包公司,要进行保密资质审核。”此外,国家档案局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档案外包中的信息安全保障问题做出了规定。2016年4月,《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到:“鼓励档案社会化服务,加快档案服务外包系统标准规范的制定。”

  从地方层面上来看,已有个别省份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广东省档案局于2008年3月印发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档案局于2013印发了《湖南省规范档案中介服务规定》。上海市档案局于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档案外包和中介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档案寄存托管规范(试行)》《上海市档案数字化外包和中介服务规范(试行)》。但是对于档案外包机构的制度监管,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还只是在本省档案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湖北等省份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提到:“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档案寄存、整理和数字化服务。”而在规范档案外包的专项规章制度方面尚属空白。在档案外包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相关管理规范的出台及制定与实践发展的需求相比较为滞后,很容易出现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相脱节的现象,这使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档案外包工作的监管上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二)缺乏足够的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的重要措施。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协会是由某一行业的从业者组建的非盈利性组织,其工作目的是协调行业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对行业的监管和保障机制来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国外来看,1996年成立了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Professional Record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gement),其会员已达600余家,遍及5大洲55个国家。在协会的协调下,商业性文件中心得到了有序的发展。而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尚未成立一个类似PRISM的行业协会来专门管理或协调外包机构的有序运转。目前我国的档案行业协会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档案学会或协会,其主要职能更侧重开展档案学术交流和研究等,虽然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外包公司以会员的身份加入了档案学会(协会),但笔者查阅了中国档案学会和多个省档案学会(协会)的章程,其中未提到具有制定行业规范和守则的职能,因此,目前我国的档案外包行业缺乏足够的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使得其发展呈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档案外包机构水平发展不平衡,服务内容相对单一

  就我国目前档案外包机构的总体水平来说,那些机构管理较规范、业务范围较广的外包公司大多是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近年来,随着我国档案外包需求的增多,一方面已经有少量实力较强的本土民营档案外包机构在管理方式和服务内容上走在了国内同行业的前列。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外包公司是软件硬件条件均不达标的“皮包公司”。可见我国档案外包机构发展并不平衡。

  同时,我国档案外包机构的服务内容也相对单一,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外包机构为例,由于受资金、人员、场地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其提供的服务大多数还是以纸质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扫描加工为主,对于档案代存、电子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对于场地或技术要求较高的服务内容则很少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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