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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档案数字化的加工流程
发表时间:2019-11-08     阅读次数:     字体:【

照片档案数字化加工的基本环节主要包括照片档案整理、目录建库、照片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质检、数据挂接和数据验收等。

照片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

1 加工流程

1.1 基本环节

照片档案数字化加工的基本环节主要包括照片档案整理、目录建库、照片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质检、数据挂接和数据验收等。具体流程。

1.2 基本要求

见DB11/T 765.1 第3章。

2 档案整理

2.1 照片检查

应在扫描之前对照片档案进行适当整理并做如下检查:

——照片是否完整无损;

——照片是否有底片;

——照片的规格;

——照片与照片号是否对应;

——照片是否存在标记。

2.2 技术修整

当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照片污损又没有底片的,应先对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以确保照片的扫描质量。

3 目录建库

3.1 建立目录数据库

应按照GB/T 11821 和DA/T 18的要求,确定档案的著录项,建立目录数据库。

3.2 目录数据质量要求

应采用人工校对或软件自动校对的方式,对目录数据库的建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著录项目完整,著录内容准确、规范,发现不合格的数据应及时进行修改或重录。

4 档案扫描

4.1 概述

照片档案扫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扫描方式,并进行相关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如亮度、对比度、饱和度、色彩平衡等。参数的设置和调整应保证调整后的图像不失真、效果最接近照片档案原件。

4.2 扫描方式

4.2.1 扫描方式选择

应根据照片档案的实际情况及使用需求选择照片档案的扫描方式,宜采用底片扫描。

4.2.2 底片扫描

扫描对象为底片。扫描的图像品质最佳,适用于有底片的、对图像品质要求较高的照片扫描。

4.2.3 照片扫描

扫描对象为照片。扫描的图像品质较好,满足大多数应用。

4.2.4 数码相机拍摄

拍摄对象为照片。可能造成图像失真及图像清晰度低,仅适用于没有底片而照片又受幅面和保管条件制约、无法进行扫描的情况。

4.3 色彩模式

4.3.1 采用底片或照片扫描方式时,黑白底片(照片)应采用灰度模式,彩色底片(照片)应采用RGB全彩模式。

4.3.2 采用数码相机拍摄方式时,应采用RGB全彩模式。

4.4 分辨率

4.4.1 采用底片扫描方式,底片小于或等于120毫米时,分辨率应不小于2400dpi;底片大于120毫米时,分辨率应不小于1200dpi。

4.4.2 采用照片扫描方式,照片小于或等于10 英寸时,分辨率应不小于600dpi;照片大于10 英寸时,分辨率应不小于300dpi。

4.4.3 采用数码相机拍摄方式,应不小于1000万像素。

4.5 图像存储

4.5.1 存储格式

扫描后的图像文件宜存储为TIFF 格式或JPEG 格式(压缩率为100%)。

4.5.2 缩略图

扫描后的图像文件应同时生成缩略图。

4.5.3 文件命名

扫描后的图像文件名称应和对应照片档案的照片号保持一致。缩略图的命名应在对应的名称后加“s”。

5 图像处理

5.1 方向调整

应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5.2 纠偏

应对偏斜的图像进行纠偏处理,以达到视觉上基本感觉不偏斜为准,偏斜不宜超过3 度。

5.3 裁边

应对在扫描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的白边进行剪裁。剪裁时应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

5.4 图像拼接

对大幅面的照片档案进行分幅扫描后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拼接时应确保拼接处平滑地融合,拼接后整幅图像无明显拼接痕迹。

6 数据质检

6.1 目录数据质量检查

应对目录数据库著录项目的完整性、著录内容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目录数据进行修改或重新著录。

6.2 图像质量检查

应对扫描处理后的图像是否清晰、完整进行检查。遗漏的应进行补扫;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重新进行处理或重扫。

7 数据挂接

7.1 数据汇总

照片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分散存储在多台计算机中的目录数据和图像数据,经过质量检查后,应及时汇总到数据服务器端。

7.2 数据关联

汇总后的数据应通过编制程序或借助相关软件实现目录数据与图像数据的对应。

8 数据验收

8.1 数据抽检

以抽检方式检查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数据挂接的质量以及数字化工作记录是否完整等。一个批次数据抽检的比率应达到数字化总页数的5%以上(含5%)。

8.2 验收指标

8.2.1 当目录数据录入有错误或图像文件不完整、不清晰或目录数据与图像文件挂接错误时,确定为“不合格”。

8.2.2 统计“不合格”的页数。抽检合格的页数=抽检页总数——抽检不合格的页数,合格率=抽检合格的页数/抽检页总数×100%。

8.2.3 合格率应达到99.7%以上(含99.7%)。

8.2.4 数字化工作记录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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